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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 | 电动车事故同等责任,照样能要到赔偿!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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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律师 | 电动车事故同等责任,照样能要到赔偿!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在洛阳市涧西区某街坊院内,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双方受伤。


经交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前往洛阳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三根肋骨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一系列项费用。医嘱表明李某需持续休养2个月。李某因受伤治疗及休养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向黄某索赔遭拒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李某及其家属前来我所寻求法律帮助,我所指派赵慧律师承办此案。经了解,李某已过退休年龄,现于某陵园就职。赵律师依据相关法规,协助李某整理证据材料,如涉案相关视频、就职公司工作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并精准核算费用,为李某争取赔偿筑牢证据基础。


经核算:1、医疗费3678.64元;2、营养费1340元(20 元/天×(7 天+6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 元/天×7 天);4、护理费2753.64 元(50254 元/年÷365 天×20 天×1人);5、交通费120元;6、辅助器具费156元;7、误工费5400元(2700元/月×2个月)。上述费用共计13798.28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李某主张黄某驾驶电动车致使其受伤的事实,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医院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应承担 50%的责任。经核算,李某损失如下:医疗费 3678.64 元、营养费 134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50 元、护理费 2753.64 元、交通费 120 元、辅助器具费 156 元,总计8398.28 元,被告应赔偿 4199.14 元。


关于李某主张的误工费,因事故发生时李某已退休,其称退休后在某陵园工作。虽提交工作《证明》,但无工资表等有效证据证实收入情况,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 4199.14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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