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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生意场上的“背刺”,法律让他无所遁形!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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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生意场上的“背刺”,法律让他无所遁形!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和王某本是相识多年的老友。2017年11月,王某带着商机找到陈某,说手头有一批金矿粉,要卖给陈某。二人一番口头商议后,一拍即合。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王某20万元,王某当即向陈某出具收条一张。



谁能料到,这竟是一场漫长等待的开始。王某承诺的金矿粉却迟迟不见踪影。陈某多次主动联系王某,想要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可王某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将曾经的老友王某告上法庭。



律师工作


陈某因与王某的金矿粉买卖合同纠纷陷入困境,既未收到货品,又难以索回货款,找到我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我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孙刚律师与赵慧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共同代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了解案情,凭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指导陈某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其起草诉讼文书,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就金矿粉买卖事宜经口头协商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陈某依约向王某支付货款 20 万元,然王某收款后未履行供货义务,已构成违约,此违约行为致使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陈某请求解除双方的金矿粉供货合同关系并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鉴于双方事先未作约定,陈某要求王某自出具收据之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损失,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调整为王某自起诉之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损失。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20万元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在日常生活里,朋友间的生意往来屡见不鲜,然而,令人惋惜的是,不少人却恰恰在这些本应最可靠的关系中遭受重创。本案中,陈某所提供的收条、转账记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王某收到货款的直接书面证据,为陈某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倘若没有这张收条,陈某在追讨货款的过程中无疑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无论彼此的关系多么亲密无间,都务必保持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留各类证据记录,例如:交易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与通话记录等等。这些记录不仅是交易过程的呈现,更是我们在遭遇纠纷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能够在关键时刻为我们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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