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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反转!撤销法院判决书,平息多人房产转让纠纷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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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纠纷律师 | 反转!撤销法院判决书,平息多人房产转让纠纷




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马某自贾某处购得一套房屋,并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办理过户。后因欠孔某140万元欠款,将该房抵押给孔某。2021年11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此后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


2022年5月,孔某起诉马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马某应于2022年6月前偿还孔某的本金及利息,为保证债权,确定孔某对房屋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8月,第三人李某因与贾某之间的债务,起诉贾某与马某,要求撤销《房产转让合同》,法院判决支持后,李某申请执行,因房屋查封抵押,导致强制过户未能实现。


孔某未收到马某还款,且其抵押房屋要被他人执行,于2023年3月提起诉讼,将贾某、马某、李某都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撤销《房产转让合同》的判决。




律师工作


马某与孔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协商以涉事房屋来偿还债务。现法院判撤销《房产转让合同》,致使还款遇阻,现马某遭孔某起诉。特委托我所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所指派江嘉鑫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江嘉鑫律师查询相关律法,竭力为马某扭转困局,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孔某是否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二是法院作出的撤销《房产转让合同》的民事判决书是否应予撤销。


关于孔某是否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诉讼的判决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或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或者法律地位。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于马某名下并抵押给孔某,且经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孔某有优先受偿权,而另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定撤销《房产转让合同》,直接影响孔某抵押权实现。故孔某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法院作出的撤销《房产转让合同》的民事判决书是否应予撤销。李某于2022年8月起诉主张撤销贾某与马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该项诉请实质上产生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导致与另案查封程序的冲突,与前述规定不符。同时,也影响了孔某抵押权的实现,损害孔某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孔某主张撤销李某诉请的判决书,法院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对撤销《房产转让合同》的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第八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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